案例工坊 | 特殊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与证明——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议题四及总结)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6-03-20 17:08

编者按


根据《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稿)》附件“图三起诉刑事犯罪前十的罪名情况”,其中强奸罪位列第十位,起诉38874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即妇女可以依其意志自主决定是否、何时、如何以及与何人发生性关系,违背被害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近年来,强奸罪的犯罪形态越来越多地从传统的陌生人暴力胁迫模式,转化为非暴力的熟人性侵模式。在性侵犯罪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和证明标准日趋严格的当下,熟人强奸案往往呈现证据“一对一”特点,叠加被害人醉酒甚至双方醉酒、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男女双方同居关系、被害人从事擦边主播特殊职业等因素,使得公检法机关对“违背妇女意志”等核心要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分歧突出,检察办案常陷入“定放两难”。

为了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莞香论案”第一期研讨活动,选取办案实践中典型的成年人之间的熟人强奸案例,邀请专家学者,从程序与实体、理论与实务等多个维度,共同研讨特殊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与证明。


特殊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与证明*

——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总主持人:徐玲利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担任活动总主持人。




主持人:张丽娴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麻涌检察室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担任第三、四单元的分议题主持人。



议题四:擦边主播特殊职业身份性侵案件司法认定的争议与边界


(一)研讨案例


袁某某(男)与林某某(女)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相识,林某某直播的内容主要涉及情感、艳照分享,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袁某某在林某某的直播间打赏网络礼物28万星光(折合人民币约2000元)。


2022年8月双方添加了微信,并在微信上相互聊些日常生活琐事。9月5日晚,袁某某与林某某第一次线下见面,在某大排档吃夜宵并喝了酒。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袁某某称“那天晚上确实喝的有点多,对你毛手毛脚,跟你说一声对不起”(后根据袁某某供述,毛手毛脚指亲吻、抚摸等亲密接触行为)。林某某回复称“说实话那天我喝多了,你那行为确实令我反感,毕竟初次见面,也许你把我看的太随便了。”


9月25日23时许,袁某某微信叫林某某到某酒吧喝酒,林某某直播结束后于0时许到酒吧,和袁某某等人喝酒。在酒吧期间,袁某某喝了约3两洋酒,林某某喝了两杯洋酒,袁某某及其2位朋友还给林某某喝酒的小费500元。9月26日1时许,离开酒吧后,袁某某驾车送林某某回家,驾车途中袁某某称头痛,需要在附近酒店开房休息,林某某因想去上厕所便同意在附近开房,后由袁某某登记入住酒店,两人在酒店发生性关系。3时许,两人先后离开房间到酒店门口,林某某电话告知其男友陈某某,称自己被人强奸。4时许,陈某某到达酒店大堂找到林某某后打电话报警。


林某某称到酒店后,袁某某将其推倒在床上、压在床上,强行对其实施了性行为。袁某某称二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林某某在发生性关系期间只说了一句“不要”,没有其他反抗语言、动作,认为是林某某假装矜持的表现。


2024年11月,东莞一区检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研讨问题


受害人作为情感、艳照分享的“擦边主播”身份,并接受了打赏,使得被害人陈述的可采信度会较一般女性更低,这种情形下“违背妇女意志”应如何认定?


(三)研讨观点


严志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本案中,被害人林某某系以情感及艳照分享为主的“擦边”主播,主要收入依赖粉丝打赏,案发前已收取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打赏。案件办理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采信林某某陈述,认定袁某某构成强奸罪,理由为林某某的主播身份及接受打赏等事实不能否定其指证效力;第二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等手段强迫林某某发生性关系,为应充分考虑林某某“擦边”主播身份及事前接受打赏的行为,其陈述带有明显主观倾向,不宜采信。


在这两种观点之间,最终我们认为,案发前二人曾见面、吃夜宵、饮酒,并有过亲密肢体接触,后续联系互动亦较为频繁,袁某某亦曾明确提出性要求或性暗示。案发当日凌晨,林某某仍答应前往酒吧与袁某某见面,林某某收取了好处及小费,二人亲密拥抱离开酒吧,共同前往酒店房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袁某某实施胁迫、强迫行为。本案虽有饮酒情节,但两人均陈述案发当时意志清醒,因此本案不属于利用他人不知反抗的醉酒型强奸案。林某某应当能够预见袁某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却未拒绝或离开。因此难以排除林某系为事后索要更多经济回报而与袁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最后本案做了存疑不起诉处理。




与谈专家:陈莫强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案件审查中需从多维度审视相关要素。首先,关于涉案女性的背景审查,需关注其是否存在类似“交际花”的行为特征,除主播身份外,应通过核查其网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明确每日交往对象及打赏金额,以判断其行为背景与性格特征,本案需对此类背景信息予以核实。其次,针对饮酒事实,需固定林某某饮两杯洋酒的相关证据,明确酒杯容量以进一步准确认定饮酒量,同时需核实其驾车送该女性回家途中是否存在酒驾或醉驾情形。此外,被害人男友到场报警的情况中,其到场距离等需作为审查的要点,也是侦察机关要查明的要点。关于开房及性行为情况,需调查开房提议方及该女性是否同意,明确入住后性行为的主动实施方,另需调查二人离开酒店时的状态。案件取证难度较大,还需审查现场勘查笔录,确认是否存在呼救或打斗声响,明确女性关于对方脱衣、自身反抗行为的陈述内容,以确保裁判依据充分。




与谈专家:杨波

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英才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交际花”这个表述颇具意味,实务中,我们确实可能考虑此类因素,但证据法上恰恰应竭力避免此类职业偏见,相关性规则与品格证据排除规则对此有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被害人作为擦边主播的身份背景,与其对性行为的同意之间是否存在关联,证据法上的相关性规则要求,该证据是否使待证事实更具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职业背景对其同意行为的认定并无直接关联,必须摒弃职业偏见。无论被害人身份如何,对其陈述真实性的判断应基于案发时的具体情境,而非其他因素。英美法系设有严格的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禁止以被害人过往性经历或职业背景推导其同意可能性。尽管我国未确立严格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但仍需特别审慎,已有学者将此类性偏见或职业偏见归为“强奸迷思”或“刻板印象”,并研究如何规制其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这一问题在实务中值得认真考量。需强调,无论被告人或被害人,均不能因其某种倾向或习惯推导其行为可能性,该规则旨在保护特定利益关系,尤其在性犯罪案件中,禁止以性偏见认定被害人。本案中,被害人主播身份与其报案的及时性及固定证据行为,反而可能强化其陈述真实性。




与谈专家:田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学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本案中“身份是否影响证据判断”的问题,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排除品格证据的基本理念存在张力。以美国刑事诉讼规则为参照,有助于理解品格证据的适用边界。美国长期存在品格证据排除规则,但20世纪70年代前强奸案件属例外,多数州法院允许采纳被害人品格证据并对其进行交叉询问;70年代后,立法与司法实践改革,现已普遍禁止在强奸案件中使用被害人品格证据,以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此改革背景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防止以“质疑被害人品格”方式反复追问“为何与嫌疑人开房”等细节以避免二次伤害,已成为强奸案件程序研究的重点。


回到本案,被害人的社会身份不应影响其陈述的采信,核心在于案件事实本身,即被害人与嫌疑人案发前的亲密互动。此类互动属于客观事实,与身份无关;即便被害人系其他任何职业,类似互动同样会影响对“性行为是否自愿”的判断。具体而言,判断核心为诉讼法中的“经验法则”,即从排除合理怀疑角度考察犯罪嫌疑人“性行为系自愿”供述的合理性及是否符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而案发前双方的交往事实可作为判断依据之一。首先需明确本案强奸手段系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因涉及饮酒情节,判定标准存在差异。若认定为“其他手段”,即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需证明被害人已丧失表达性同意的能力,但综合全案证据,被害人并非此种情形,故本案更可能涉及暴力手段。在暴力手段强奸案件中,仅凭被害人陈述孤证而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认定犯罪事实。因此,本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具有合理性。




与谈专家:陈小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在相对密闭空间内发生的性行为案件中,尤其是未及时报案的情形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常对性行为是否违背意志各执一词。由于报案延迟,双方陈述往往带有事后立场与目的,被害人倾向于构建“对方构成强奸”的叙事框架,行为人则倾向于构建“不构成强奸”的叙事框架,此类陈述天然具有不可信因素,故需判断哪一方陈述的谎言更多、可信度更低,此过程涉及印证、经验法则等司法适用问题。


其次,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而言,本案亦隐含不同职业身份者的性权利是否应受同等保护的问题。此前有学者在李某一案件中提出“强奸良家妇女”与“强奸特殊身份女性”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该观点引发巨大争议。性权利应当受到同等保护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1999年香港世界性学大会通过的《性权宣言》亦明确提出,性权利是人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因身份差异而给予不同保护。


最后,本案最终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核心争议在于案发时性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尽管性犯罪案件通常强调避免反复询问被害人,但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仍需详细询问案发时的具体过程,因其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从证据采信角度而言,不应存在职业身份偏见,此观点值得赞同。但从无罪推定原则出发,有罪认定需排除合理怀疑,在侦查中难以避免推定情形时,如何构建对推定不利结论的反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仍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当公诉方证明标准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时,反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应如何设定,目前理论界对此研究尚不充分,尚未形成如“排除合理怀疑”般定型化的标准,仍需学术界进一步探讨。




与谈专家:杨波

吉林大学匡亚明学者英才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我做一点补充。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学界长期主张“证明标准层次论”,即不同情形应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然而,我国实务部门与立法机关则坚持“统一论”,即无论认罪案件还是不认罪案件,无论诉讼阶段如何,无论证明责任由控方抑或被告人承担,均未做严格区分。但在理论层面,已有大量研究主张根据证明对象、待证事实的不同,适用不同证明标准。例如,若被告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明显降低。以刑讯逼供为例,被告人仅需提供相关线索与材料,足以引起法官对证据合法性的怀疑即可,该标准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又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的证据标准,虽然实务与立法均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理论界认为,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即要求绝对确定性,则审判程序将失去意义。因此,理论上通常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设定为“清楚且有说服力”或“清楚可信”,以区别于法院有罪判决的更高标准。


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正引入英美法的“最佳解释推论”理论,即从现有证据出发,判断哪一方的事实版本更具说服力,从而予以认定。该理论在民事诉讼中应用较多,但在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最佳解释推论”以确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仍值得深入研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于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且现有证据尚不充分,最终检察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亦属合理。




现场观点总结人:钟剑煌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第一,强奸案件办案理念的转变。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原来认为的典型强奸是“侵害行为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行为人使用了高强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应当存在呼救、逃跑、反抗等行为并留有伤痕。”而随着治安的持续变好,性观念的变化,现在符合这些特征的“典型强奸”案件越来越少。而非暴力的或者说是暴力程度很低的“其他手段”,以及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越来越多。在熟人强奸案件中,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并不总是会留下身体伤痕,反抗、呼救或逃跑仅是被害人面临强奸作出的一种行为反应,而不是唯一的反应,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没有报案是常态而非例外。办案人员要把握犯罪形势的社会变化,及时调整理念,以前可能是正确的“经验常识”,在当下有可能是不合时宜的“刻板印象”。


第二,熟人强奸案件言辞证据的审查。熟人型强奸案件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对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上往往直接对立,再加上缺少有力的其他证据对被害人陈述或者犯罪嫌疑人辩解加以印证,从而形成关键证据的“一对一”冲突,给办案人员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带来巨大困难。办案人员既要全面收集和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案发时间、案发场所,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双方的言行表现等与案件事实有一定关联的证据,又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风俗习惯、情势环境等因素,尤其在主观性较强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一对一”言词证据为主、其他客观证据模糊及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更要注重运用经验法则来对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和分析判断;以及加强司法的亲历性,重视亲历复核被害人陈述,重视亲历复核被害人陈述。进而从根本上消除两者之间的证据冲突。


第三,对特定身份不预设立场。品格证据主要是关于强奸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性生活或者类似方面的行为、评价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办案人员审查判断有关证据和理解认识案件事实。但是不能直接使用品格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例如,被害人曾参与卖淫或者曾以“受到强奸”的名义威胁他人索取财物的过往行为,不能为认定其自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根据。但是,也并非要一律排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如果品格证据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有关陈述真实性的质疑,或者作为其他证据的补强材料,那么就有可能在案件中得到适用。对特定职业女性的强奸,包括对性工作者、有偿陪侍者、擦边主播的强奸,都不应当预设立场,避免在强奸案件办理中出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保护失衡的情况。



*本次研讨同时为2025年度广东省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视角下检察机关参与犯罪治理研究 ”(GDJC2025024B)阶段性成果。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1月(经典案例版)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 关键词:被害人,证据,妇女意志,强奸案件,强奸,犯罪嫌疑人,性关系,认定,性行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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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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